一案两判:放贷索债何以构成组织卖淫?——董子豪案再审改刑背后的程序悖论与实体之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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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TNT时报2026年6月13日讯】一起已生效的缓刑判决,在当事人未上诉、检方未抗诉的情况下“
一、 判决反转:生效一年后的“突袭式”再审
2023年8月,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(2023)
然而,平静在2024年9月被打破。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“
再审结果令人错愕:撤销缓刑,改判实刑三年。
二、 家属控诉:从“债权保护”到“身陷囹圄”
当事人父亲董鹤(退伍伤残军人)实名控告,
1. 事实澄清:索债而非牟利
据家属及辩护律师陈述,董子豪系因赵俊铭(主犯)
2. 程序疑云:信访驱动下的司法?
家属质疑,再审的启动与案外人赵俊铭父亲的长期信访直接相关。
3. 履职争议:承诺与现实的背离
家属反映,原审生效后曾有“协调”空间,
三、 辩护实录:法学博导团队的“无罪”坚守
本案再审及二审阶段,
* 缺乏犯罪故意: 董子豪的主观目的是实现债权,而非通过组织卖淫活动牟利。
* 未实施犯罪行为: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董子豪实施了控制、管理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。
* 地位作用微小: 相较于主犯赵俊铭,董子豪在案中无任何决策权,仅是边缘旁观者。
特别程序瑕疵: 黄冈中院在启动再审的裁定书中明确载明:“再审期间,
四、 现状与反思:久押不决下的司法公信力
目前,董子豪已被羁押1年7个月,案件已进入黄冈中院二审阶段。
此案已不仅是董子豪个人的命运之争,
1. 再审功能的异化: “院长发现程序”本应是纠正冤错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,
2. 实质正义的缺失: 当索债行为被认定为组织犯罪,当生效裁判可以被随意推翻,
3. 程序正义的底线: 在“从重从快”与“有错必纠”之间,
本网将持续关注此案二审裁决,

作者简介:
李新德,中国舆论监督网创办人。2004年发布《
长期深耕司法监督领域,曾刊发《众法官联手操作最高法院内部函 :济宁生效判决难执行》《我的回忆:
本文转自:TNT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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